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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规范】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规范。国家打造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的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手段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同意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规范】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类型。并由国家批准的推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拥有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合及设施、设施等;
有些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推行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推行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