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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点击数:775 发布时间:2025-08-28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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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

专业认证推行方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司,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教育事业进步十三五规划工作需要,推进教师教育水平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我部决定拓展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推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贯彻实行。

教育部

2017年十月26日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推行方法

为规范引导师范类专业建设,打造完善教师教育水平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师培养水平,拟定本方法。

1、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中国特点、世界水平的教师教育水平监测认证体系,分级分类拓展师范类专业认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保障和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为培养造就党和人民认可的高素质专业化革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2、认证理念

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推行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的学习成效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需要,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进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的持续提高。

3、认证原则

1. 打造统一认证体系。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做好认证整体规划,实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认证程序需要,拓展认证结论审议,构建科学有效的统一认证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规范性及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2. 重视省部协同推进。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用途,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推行的协同机制,确保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序拓展。

3. 强化高校主体责任。明确高校在专业水平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拓展师范类专业自我评估,推进打造专业水平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专业水平保障能力。

4. 运用多种认证办法。采取正常状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剖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办法,多维度、多视角监评测价师范类专业教学水平情况。

4、认证体系

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

第一级定坐落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需要监测。依托教师教育水平监测平台,打造基于云数据的师范类专业办学监测机制,对各地各校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情况推行动态监测,为学校出具年度监测诊断报告,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社会提供水平信息服务。

第二级定坐落于师范类专业教学水平合格标准认证。以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为引领,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式进步,强化教师教学责任和课程目的达成,打造持续改进机制,保证师范类专业教学水平达到国家合格标准需要。

第三级定坐落于师范类专业教学水平卓越标准认证。打造完善基于产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运行有效的水平持续改进机制,以赶超教师教育国际先进水平为目的,以评促强,追求卓越,塑造一流水平标杆,提高教师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5、认证标准

结合国内教师教育实质,分类拟定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认证标准,作为拓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详见附件,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另行发布。

6、认证对象及条件

1. 第一级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

2. 2、三级

2、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同度高的师范类专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7、认证组织推行

1. 教育部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推行方法与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有关认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合地方实质状况制定当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推行策略,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后推行。

2.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具体组织推行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包含组织推行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第二级认证,建设教师教育水平监测系统,打造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提供业务指导等;教育评估机构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具体组织推行该省份的第二级认证工作。

3. 教育部成立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对拟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各地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负责认证结论的审定,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负责对认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等。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评估中心。

各省份依据实质打造相应的专家组织和认证结论审议机制。

8、认证程序

第一级采取互联网平台数据采集方法,对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正常的状态监测。2、三级采取专家进校现场考查方法,对师范类专业教学水平情况进行周期性认证,认证程序包含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升等7个阶段。

1. 第一级

高校按需要填报师范类专业有关数据信息。评估中心依托教师教育水平监测系统,对专业办学的核心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剖析,并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管理软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数据进行比对,打造各级监测指标常模,形成各类监测报告。

2. 第二级

申请与受理。地方所属院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向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拓展专业自评工作,按需要填报有关数据信息,写作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剖析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剖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法,特别重视知道毕业生教书育人状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状况做出评判,向高校反馈考查建议。

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赞同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当令公布。

整改提升。高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需要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察,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察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3. 第三级

申请与受理。符合条件的专业所在高校经教育主管部门赞同后,可向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评估中心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拓展专业自评工作,按需要填报有关数据信息,写作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剖析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评估中心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剖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法,特别重视知道毕业生教书育人状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状况做出评判,向高校反馈考查建议。

结论审议。评估中心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结论审定。评估中心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赞同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当令公布。

整改提升。高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需要提交整改报告。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察,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察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9、认证结果用

认证结果为政策拟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用人单位招聘、高考考试志愿填报等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

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所在高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大师范生教育实践的建议需要,打造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材、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国家相关需求开设通识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等,师范毕业生根据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策略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需要,视同笔试合格。所在高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大师范生教育实践的建议需要,打造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材、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10、认证工作保障

拓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成本。教育部为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工作的拓展提供经费保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当地区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的拓展提供经费保障。

十1、争议处置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赞同认证结论。

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准时拓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建议。

十2、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阳光认证,认证工作同意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评估中心设立监督平台,同意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

附件:

1. 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docx

2. 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docx

3. 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docx

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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